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江苏省等多省发文关于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深度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帮扶工作,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 VOCs 废气收集情况进行抽测、治理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等多项部署。在检查中发现企业普遍存在台账收集不完整、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具体如下:
1、台账收集不完整
VOCs 物料台账方面,企业普遍没有按要求把所有需要整理的信息汇总在一个台账上,记录格式不规范。
根据 HJ 944-2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规定,企业应建立含 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治理设施运行台账方面,企业缺乏系统性的信息记录,尤其是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及停留时间等信息记录不全。
根据 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 pH 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2、废气收集效率较低
现场核查过程中,受制于生产车间过大或生产设备移动幅度过大、生产线过长的影响,废气收集效率较低的工序有,塑料制品行业的注塑、吹膜、密炼、压延等工序的生产车间难以密闭。
部分企业通过在车间设置局部集气罩收集塑料熔融状态下产生的有机废气,但因生产设备移动幅度太大,集气罩口与控制点间的距离较远,收集效果较差。印刷行业的印后整理工序,胶粘过程直接在印刷车间中进行,因印刷设备自带收集口,产生的废气易于收集,胶粘废气则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家具制品行业的封边工序废气同样地易被忽略,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
3、治理设施去除率较低
挥发性有机物年产生量为10吨以下的企业,工艺多以喷淋/干式过滤棉+UV 光解+活性炭为主,在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的 UV 灯管安装数量与处理能力不匹配,或因工艺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没有经过前处理直接进入 UV 光解装置,颗粒物沉降在 UV 灯管上,光解作用微乎其微;活性炭填充量与所需处理的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不匹配,或因活性炭长期不更换,活性炭处于失效状态。
设施运行过程普遍存在气体流速过快的问题,根据 HJ 2026-2013《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固定床吸附装置吸附层的气体流速应根据吸附剂的形态确定。采用颗粒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0.6 m/s;采用纤维状吸附剂(活性炭纤维毡)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0.15m/s;采用蜂窝状吸附剂时,气体流速宜低于 1.2 m/s。废气在吸附装置中的流速过快,停留时间不足,导致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未被吸附或未达到应有的处理效果便排放。
4、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
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喷淋废液、吸附饱和的废活性炭或过滤棉,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机溶剂的外包装物等,都属于危险废物,且含挥发性有机物,贮存不当或废弃后没有及时密封贮存,容易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废油漆桶没有加盖贮存,或者没有把危废放到指定的危废贮存场所。部分企业危废间没有没有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地面没有做防渗处理。
5、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
为计算治理设施的去除率,企业应在废气处理设施前后风管的合适位置开设永久性规范采样口,采样口位置应符合 HJ/T 397-200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及 GB/T 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的规定,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 6 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 3 倍直径处。企业为了方便采样,排气口采样口多设置在弯头下游不足 1 倍直径的地方,采样数据不准无法计算治理设施的去处率。
01 适用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适用哪些行业
包括但不限于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金属表面处理、电线电缆制造、彩涂板、工业涂布、电子元件制造、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以及纺织印染、注塑等。
02 执行标准
各行业 VOCs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什么标准?
1、《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发布前已实施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以及近期发布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已对 VOCs 无组织排放源项(储罐、泄漏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不执行 GB 37822—2019 的通用要求。
2、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 GB 37822—2019 的规定。
3、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 VOCs 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7822—2019 的规定。
4、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
03 注意事项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主要有:
1.物料储存环节。要求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等。
2.物料转移和输送环节。其中,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3.工艺过程。主要为化工行业,涉及物料投加和卸放、化学反应、分离精制、真空系统、配料加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等。
4.含VOCs产品使用。涉及行业较多,从作业工序来讲,主要包括:调配(混合、搅拌等)、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及有机聚合物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塑、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
5.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特别注意,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的企业,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6.敞开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浓度废水中含有VOCs物质,污水处理时(如曝气)会从水中转移至大气中。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 μmol/mol,应加盖密闭收集。
关于废气的收集
01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
集气罩是废气净化系统污染源的收集装置,可将粉尘及气体污染源导入净化系统,同时防止其向生产车间及大气扩散,造成污染。由于设备污染源和生产操作工艺的不同,相应集气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合理的设计和正确的使用对净化系统技术经济指标有直接影响。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
相对而言,外部排风罩在VOCs收集系统中较为常见,其设计原则应遵守以下几点:集气罩应尽可能靠近有害物发散源,尽可能将污染源包围起来,使污染物的扩散限值在最小的范围内,以便防止横向气流的干扰,减少排气量。
集气罩的吸气方向应顺应有害物质发散规律,尽可能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充分利用污染气流的初始动能。在保证控制污染的条件下,尽量减少集气罩的开口面积,以减少排风量。
集气罩的吸气气流不允许经过人的呼吸区再进入罩内,集气罩的结构不应妨碍人工操作和设备检修。
上吸罩的罩口大小不宜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水平投影面积,侧吸罩罩口不宜小于有害物扩散区的侧投影面积;罩口与罩体联接管面积不超过16:1,排风罩扩张角要求45°—— 60°,最大不宜超过90°;空间条件允许情况下应加装挡板。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亦不应有感官可察觉泄漏。
02 控制风速检测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米/秒(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
控制风速是反映局部排风设施控制有害物能力的技术指标,在设计时多采用控制风速进行设计,其原理就是使排风量在边缘控制点上形成能使有害物吸入罩内的风速。
控制风速应在没有污染源的状态下,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且稳定后进行检测,检测点处尽量避免干扰气流。由于风速具有方向性,因此需采用具有方向性的热电风速仪测量控制风速,而且应按照仪器使用规程操作,风速仪上的方向指示点迎着风的方向。
控制风速限值应在不影响生产工艺的情况下,确保标准和技术手册中有特殊要求时,按其规定执行。
关于废气的监测
早在2020年生态环境部就提出加快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鼓励各地开展重点管控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
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信息,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上表规定的限值。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 m 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排污单位应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 [1996]470 号)的有关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 GB/T 16157—1996 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进行排污口的规范化设置。VOCs去除效率监测,应在处理设施的废气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位置、采样孔、采样平台等监测条件。其中,为了保证烟气流速、烟气浓度、颗粒物等指标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要特别注意采样位置的规范性。
01 采样位置要求
(1)排污口应避开对测试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周围环境也要安全)。
(2)排污口采样断面的气流流速应在 5 m/s 以上。
(3)排污口的位置,应优选垂直管段,次选水平管段,且要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
(4)排污口的具体位置,应尽量保证烟气流速、颗粒物浓度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代表性,根据实际情况按 GB/T 16157、HJ 75、HJ/T 397 从严到松的顺序依次选定。
①最优: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 6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 3 倍直径 (GB/T 16157);
②其次: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方向要不小于 4 倍直径,其上游方向要不小于 2 倍直径(HJ/T 75);
③最后,距弯头、阀门、风机等变径处,其下游、上游方向均要不小于 1.5 倍直径,并应适当增加测点的数量和采样频次 (HJ/T 397)。
02 采样平台要求
(1)安全要求:应设置不低于 1.2 m 高的安全防护栏;承重能力应不低于 200 kg/m2;应设置不低于 10 cm 高度的脚部挡板。
(2)尺寸要求:面积应不小于 1.5 m2,长度应不小于 2 m,宽度应不小于 2 m 或采样枪长度外延 1 m。
(3)辅助条件要求:设有永久性固定电源,具备 220 V 三孔插座。
03 采样平台通道要求
(1)采样平台通道,应设置不低于 1.2 m 高的安全防护栏;宽度应不小于 0.9 m。
(2)通道的形式要求:禁设直爬梯;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高度≥ 2 m 时,应设斜梯、之字梯、螺旋梯、升降梯 / 电梯;采样平台离地面高度≥ 20 m 时,应采取升降梯。
04 采样孔要求
(1)手工采样孔的位置,应在 CEMS 的下游;且在不影响 CEMS 测量的前提下,应尽量靠近 CEMS。
(2)采样孔的内径:对现有污染源,应不小于 80 mm;对新建或改建污染源,应不小于 90 mm;对于需监测低浓度颗粒物的排放源,检测孔内径宜开到 120 mm。
(3)采样孔的管长:应不大于 50 mm。
(4)采样孔的高度:距平台面约为 1.2 ——1.3 m。
(5)采样孔的密封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盖板封闭、管堵封闭或管帽封闭。
(6)采样孔的密封要求:非采样状态下,采样孔应始终保持密闭良好。在采样过程中,可采用毛巾、破衣、破布等方式将采样孔堵严密封。